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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工申請資格

CAREGIVER APPLICATION FORM
需具有下列任一文件
01

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照護需要者。

開立診斷證明書標準

1.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或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之醫院。

2.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至少一位醫生及另一位醫事人員(領有中央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進行綜合評估,認定屬24小時照顧需求者,由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請攜帶被照顧人3張2 吋大頭照片及空白診斷書表格,診斷書表格如附件

02

領有殘障手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殘障手冊類別

1.平衡機能障礙-ICD 診斷代碼:03

2.智能障礙-ICD 診斷代碼:06

3.植物人-ICD 診斷代碼:09

4.失智症-ICD 診斷代碼:10 (輕度)

5.自閉症-ICD 診斷代碼:11

6.染色體異常-ICD 診斷代碼:16

7.先天代謝異常-ICD 診斷代碼:16

8.其他先天缺陷-ICD 診斷代碼:16

9.精神病-ICD 診斷代碼:12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ICD 診斷代碼:05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ICD 診斷代碼:05

12.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ICD 診斷代碼需要有兩種以上

同一位受照顧者申請2名看護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可

1.植物人

2.巴氏量表評分為0分

申請人資格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被看護人之配偶

2.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

3.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4.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5.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備以下文件

1.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2.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

3.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正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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