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資本額中外資來華投資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其所聘僱外籍總經理以上人員;或.外資來華投資金額在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者,其所聘僱各部門外籍主管級以上人員。
2.公司上年度在華營業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其所聘僱外籍總經理以上人員;或當年度在華營業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者,其所聘任各部門外籍主管級以上人員。
3.公司所聘僱之外籍主管級以上人員,上年度在華繳納綜合所得稅之工作薪資達新台幣三佰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台幣廿五萬元以上者。
家庭幫傭申請資格
HOUSEMAID APPLICATION FORM一、有未滿12歲之子女。
二、有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
三、有未滿12歲子女,符合民法第1091條規定者,得由監護人為雇主。
家庭成員之條件:年齡未滿六歲,點數:六點
家庭成員之條件:年齡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點數:四點
家庭成員之條件:年齡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點數:十點
家庭成員之條件:年齡未滿十二歲之罕見疾病者,點數:十點
家庭成員之條件:年齡未滿十二歲之身心障礙者,點數:十點
家庭成員之條件:年齡未滿十二歲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點數:十點
家庭成員之條件: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之父或母為未婚、離婚或喪偶,點數:六點
家庭成員之條件: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符合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經置監護人,點數:六點
家庭成員之條件: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之父或母其中一人為身心障礙者,點數:六點
家庭成員之條件:年齡滿十二歲至未滿七十五歲,點數:不計點
家庭成員之條件: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八十歲,點數:一點
家庭成員之條件:年齡滿八十歲以上,點數:二點
註1:每一家庭成員僅得就各該條件擇一適用。
註2: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外國技術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外籍人士申請資格
1.公司資本額中外資來華投資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其所聘僱外籍總經理以上人員;或.外資來華投資金額在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者,其所聘僱各部門外籍主管級以上人員。
2.公司上年度在華營業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其所聘僱外籍總經理以上人員;或當年度在華營業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者,其所聘任各部門外籍主管級以上人員。
3.公司所聘僱之外籍主管級以上人員,上年度在華繳納綜合所得稅之工作薪資達新台幣三佰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台幣廿五萬元以上者。

